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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5-06

一、企业申报

(一)申报备案。企业应登录“东莞市高企认定摸底体检及备案系统”完成申报备案,详见《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5年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摸底备案工作的通知》。

(二)网上提交申报材料。高企申报工作通过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省阳光政务平台”)完成,全年分3个批次申报,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次。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后填写《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自查表》,线下提交至镇街(园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第一、二、三批次申报企业须分别于6月25日(星期三)、7月25日(星期五)、8月25日(星期一)前通过省阳光政务平台完成首次提交,提交后主动联系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东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东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审核及辅导服务

(一)镇街(园区)审核。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工作指引(试行)》(东科〔2021〕58号)等要求,做好企业形式审查,对属于重点核查对象的须开展现场核实,如实填写《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形式审查意见表》(以下简称“形式审查表”)或《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现场核实意见表》(以下简称“现场核实表”);第一、二、三批次镇街(园区)推荐工作须分别于7月18日(星期五)、8月18日(星期一)、9月18日(星期四)前完成,并将《形式审查表》或《现场核实表》和《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申报汇总表》的pdf电子版和纸质版提交至市科技局。

(二)市级复核。市科技局对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企业进行复核,必要时将联动镇街(园区)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核,第一、二、三批次市级推荐工作须分别于7月25日(星期五)、8月25日(星期一)、9月25日(星期四)前完成。

(三)专家辅导服务。企业应按照《东莞市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表》的安排,积极参加“把脉诊断”服务活动,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专家意见反馈至企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申报的,企业应尽快修改申报批次,以免错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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