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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第二批)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5-08

为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 》(汕府办〔2023〕216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企业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修订)》(汕科字〔2024〕27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第二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汕尾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

2.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能够提供研发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50万元。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已建有企业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且组织机构完善,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固定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

4.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本领域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标准)等知识产权不少于1项。

5.申请认定的研发中心应拥有技术带头人和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总人数的50%。

6.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研发人员激励等管理制度。

7.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8.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9.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

1.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报表。

4.研发机构成立文件,有经县(市、区)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提供其认定成立文件;或企业批准设立的文件等。

5.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研发人员激励等管理制度)。

6.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及购置凭证。

7.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或标准)等知识产权材料。

8.政府部门立项研发项目或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等研究开发活动材料。

9.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10.专职研发人员材料(名单、工资表、近1年社保证明、学历、职称等材料)。

11.有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的,需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

申报材料须按统一页码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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